商务部:自2025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

发布时间:2025-07-01 18:36

  智通财经APP获悉,6月27日,商务部通知布告,根据《反推销条例》第五十条的,商务部按照查询拜访成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推销办法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照商务部的做出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推销税,实施刻日为5年。2013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44号通知布告,决定自2013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推销税,税率为19。6%-36。9%,实施刻日为5年。2019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28号通知布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推销税,实施刻日为5年。按照商务部2021年第3号通知布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竣事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商业布施办法继续合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刻日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倡议的商业布施查询拜访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做为欧友邦处置。2024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25号通知布告,决定自2024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合用的反推销办法进行期终复审查询拜访。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甲苯胺所合用的反推销办法提起期终复审查询拜访申请,自2024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甲苯胺所合用的反推销办法到期终止。商务部对若是终止反推销办法,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的推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甲苯胺财产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查询拜访,并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国反推销条例》(以下称《反推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做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布告如下:商务部裁定,若是终止反推销办法,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对中国的推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甲苯胺财产形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反推销条例》第五十条的,商务部按照查询拜访成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推销办法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照商务部的做出决定,自2025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推销税,实施刻日为5年。征收反推销税的产物范畴是原反推销办法所合用的产物,取商务部2013年第44号通知布告中的产物范畴分歧。具体如下:物理化学特征:外不雅凡是为无色或淡油状液体或无色片状结晶,微溶于水,溶于乙醇、、稀酸。甲苯胺有邻甲苯胺(o-Toluidine)、间甲苯胺(m-Toluidine)、次要用处:甲苯胺凡是用做染料、医药、农药的两头体,还可用于彩色显影剂,正在阐发化学中除做溶剂外也用做矿物折射指数的浸渍液。该产物归正在《中华人平易近国进出口税则》:29214300。该税则号项下甲苯胺以外的其它产物不正在本次被查询拜访产物范畴之内。按照商务部2013年第44号通知布告和2019年第28号通知布告的,对欧盟各公司征收的反推销税税率如下:自2025年6月28日起,进口运营者正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甲苯胺时,应向中华人平易近国海关缴纳响应的反推销税。反推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色的计税价钱从价计征,计较公式为:反推销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色的计税价钱×反推销税税率。进口环节以海关确定进口货色的计税价钱加上关税和反推销税做为计税价钱从价计征。按照《反推销条例》第五十的,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提告状讼。